商标命名要避开的禁忌



  我们在给商标命名的时候要避开一些法律规律的禁忌,下面我们就来谈谈有关内容。

  在商标命名时,不仅要考虑冲突和可注册性的问题,还应当考虑商标的标识性。标识性强的商标,不仅容易获得注册,而且也受到较强的保护。反之,大众化的词汇和直接表明商品特质的商标,非但难以获得注册,即使注册也很难得到理想的保护。

  商标的可注册性不仅要考虑在中国本土的注册,也要考虑在海外目标市场的注册,甚至与企业的化战略相匹配。比如,联想集团在2002年将其英文名称 “LEGEND”更改为“LE VO”,既是为了国际化的需要,也是因为由于“LEGEND”一词在许多国家已为他人在计算机所属的国际商品分类上注册,不得已而采取的举措。尽管更名的成本很大,但避免了一系列可能的纠纷,不失为一个明智之举。另外,对某些易仿冒或者被“鱼目混珠”的商标(如“雪碧” 和“碧雪”,“M&M”和“W&W”),应当考虑注册防御商标。比如浙江“娃哈哈”集团就注册了“娃哈哈”文字所有不同的排列组合。对于自创的标识性极强的商标,如果公司的产品范围又较宽,甚至可以考虑全类注册。

  综上所述,商标应当成为企业产品和市场战略的一部分。商标的注册申请和保护,应当成为企业市场运作链条中不可缺失的一环。基于商标注册的重要性和商标注册的周期(目前国家商标局处理商标申请的审批程序通常要18个月),商标应及早申请注册。一般在推出一项新产品甚至新产品设计投产之前,企业就应当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申请。在海外市场,也应实施“商标先行”的战略,即使暂时没有进入外国市场,也应当考虑将商标尽快在目标国申请注册。日前炒得沸沸扬扬的海信主打商标“HiSense”被西门子在德国抢注一案,不能不说是一个沉重的教训。令人扼腕的是,在德申请商标受阻后,海信没有立即组织人力物力,认真研究奋起反击,而是试图注册稍加变化的文字,结果申请被驳回,错过了争回商标权的更佳时机。其实,这样惨痛的案例在此前已经屡见不鲜。“亡羊补牢,为时未晚”,但愿我们的企业能从中汲取教训,真正使自己的品牌受到法律的保护,使得商标成为参与国际竞争的一项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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