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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开展总公司经营范围以内的活动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

4.有企业名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所需材料: 

1.国务院有关委、部、局或北京市商务局颁发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30日)以内的《批准证书》原件;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2.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以及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上述文件需经该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进行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港澳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

3.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内含: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驻在场所、代表及代表姓名、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4.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该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港澳地区企业的章程或组织协议应当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

5.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该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港澳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应当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

6.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代表和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原件)及身份证明(上述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代表和代表简历(附每位代表的照片五张)。代表机构的代表(含代表)人数不得超过4人

 由中国公民担任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注:外事服务单位包括: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诚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北京外航服务公司等)

7.房产证复印件(如产权人是单位需产权单位每页加盖红章,如是个人需产权人每页签字,注:房屋用途需办公,写字楼;住宅不可注册)

8.租赁合同(注:租期在一年以上)

9.金融、保险业除提交以上文件、证件外,还应同时提交派出机构的资产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名单

10.其他有关的文件、证件

  特别提请注意:申请人应在相关公证认证文件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理时限:

1. 网上登记:  2-5个工作日(以工商局办理时限为准)

2. 工商登记     5个工作日

3. 刻制印章:  3个工作日 

4. 组织代码:  1个工作日

5. 税务登记:  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