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命名的误区及原则



古云:“遗子千金,不如教子一艺,教子一艺,不如赐子佳名。”

今有阿尔·里斯如是说:“从长远观点来看,对于一个品牌来说,更重要的就是名字。”
 
1、品牌名称缺乏美感与力度

    过于平淡,通俗,缺乏美感与力度的品牌,不符合与时俱进的审美情趣和道德观念。诚然,在旧中国流传下来的一些老品牌,其格调也不算高,如“王麻子”、“狗不理”等,但它们都有是那个旧时代的产物,是与当时的社会文化一致的。

    如今的社会文化环境与过去有了明显不同。广大消费者的文化水平和审美情趣都有很大程度的提高,此时再出现怪而俗的低格调品牌,就会因为与当代文化氛围不相一致而适得其反。不仅如此,低俗的品牌也与我国《商标法》中的相关条款(不得使用有损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相关规定相悖,难以核准注册获得商标权,从而不能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2、品牌起名有雷同现象

    品牌名称雷同,是实施品牌运营的大忌。因为品牌运营的更终目的就是通过不断提高品牌竞争力,超越竞争对手。若品牌的设计与竞争对手雷同,不仅消费者难以辨识,而且还会增大品牌的传播费用,降低品牌传播效果(企业在宣传自己的品牌时,自觉不自觉地为竞争对手的雷同或相近品牌进行了宣传)。如此,将难以达到更终超越的目的。

    3、品牌称谓过于直白

    品牌名称蕴含着产品质量的精良、功能突出、效果显著等意义有利于诱发消费者购买欲望,这原是一种美好的愿望,也是品牌设计中广为采用而富有成效的设计原则。但是如果品牌设计时过于直白而明显的自吹自擂,同时也一定程度上暗含着对其他同类品牌的贬低(如XX王、XX霸等)就会让消费者感觉到高不可攀、或者难于认同。这将模糊了消费者的识别和判断,不符合消费者心理的品牌设计,其结果也必然在消费者逆反的心理抗击下制约其发展壮大。
 
 法国诺曼公司的观点:“一个好命名也许不能为一件烂产品促销。但一个烂命名却肯定使一件好产品滞销。”
 
因此在品牌命名时要坚持这样一些原则:
一是品牌名称要充分体现产品的属性所能给消费者带来的益处,从而通过视觉上的刺激,使消费者产生对产品、对企业认知的需求。这是企业形象深入人心的基础。
二是品牌名称要符合大众心理,能激发消费者购买动机,使企业形象树立有一个立足点,这是品牌更需注意问题。如女性用品名应秀美小巧,男性用品应雄健粗犷,儿童用品就应活泼可爱,而老年用品则应吉祥稳重。优秀品牌名称除吸引人们注意外还会使人产生美好联想。
三是品牌名称应注意民族习惯的差异性及地域性,这样树立企业形象才更有效,更具针对性。国内外各地区的喜好、禁忌不同,品牌的命名更应慎重考虑。
四是品牌名称要有助于建立和保持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品牌名称要清新高雅,不落俗套,充分显示商品的高品味,从而塑造出高端次的企业形象。
五是品牌名称要有助于使产品区别于同类产品。选择名称时,应避免使用在同类商品上已经使用过的或音义相同,相近的名称。如果不注意这点,难免会使消费者对品牌认识不清而对企业认识模糊,建立鲜明企业形象更是无从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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