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杀虫剂品牌起名



  好的名字带来好的市场并不是无稽之谈,好名容易使消费者记忆,过目不忘,毕竟每个公司都不可能像王老吉、加多宝那样有实力去宣传,好听易记的商标名是品牌的步。对于农药杀虫剂来说,如何为产品起一个好的品牌名字呢?产品品牌命名是产品进入市场必须要经历的阶段,如何让产品拥有一个有效的品牌名称是很多企业经营者都费劲心思的问题。下面,先知小编将要为大家介绍一下如何为农药杀虫剂品牌起名字,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农药杀虫剂品牌起名

  农药杀虫剂品牌起名的方法技巧:

  1、企业名称命名法。就是将企业名称作为产品品牌来命名。运用企业名称法来进行产品品牌命名,有利于形成产品品牌、企业品牌相互促进,达到有效提升企业形象的目的。

  1、立势命名法。在品牌命名上颇显豪情,大有一览众山小的文字韵味。

  3、借势命名法。不必组字构词、直接借用、挪用、占用已有传播影响力基础的词汇,类似这种命名方法,是谓“借势命名法”。这种商业品牌命名方法的更大优势是:在开拓市场时,用草船即可借箭,大大减小了品牌推广阻力、节省大量广告费用、降低品牌推广成本。

  4、时空命名法。就是将与产品相关的历史渊源作为产品品牌命名的要素,使消费者对该产品产生正宗的认同感。

  5、地域命名法。就是企业产品品牌与地名联系起来,使消费者从对地域的信任,进而产生对产品的信任。的青岛牌啤酒就是以地名命名的品牌起名产品。

农药杀虫剂品牌起名方法技巧

  农药杀虫剂品牌起名注意事项:

  1、品牌名称跨越文化与地理能力弱

  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不同、语言文字不同,风俗习惯不同、价值观念不同、审美情趣不同,对于一个品牌的认知与联想也有很大差异。若品牌不能超越地理文化边界的限制,那将成为品牌运营的巨大障碍。实践中,因不同地域间的品牌称谓与传播不符合目标市场的社会文化环境而导致销售受阻,甚至还影响到了品牌形象。例如,百事可乐的宣传语“与百事一起重视活力”,在德国被译作“与百事一起从坟墓中走出”,如此传播品牌,其效果可想而知。全龙头更大的汽车制造商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因其一个叫“诺瓦”( va)品牌在西班牙语中是“不走”或“走不动”的意思而在讲西班牙语的国家受阻。后来,通用公司将这一品牌改为拉美人比较喜欢的“加勒比”(Caribe)才打开市场。

  2、品牌命名有雷同现象

  品牌名称雷同,是实施品牌运营的大忌。因为品牌运营的更终目的就是通过不断提高品牌竞争力,超越竞争对手。若品牌的设计与竞争对手雷同,不仅消费者难以辨识,而且还会增大品牌的传播费用,降低品牌传播效果(企业在宣传自己的品牌时,自觉不自觉地为竞争对手的雷同或相近品牌进行了宣传)。如此,将难以达到更终超越的目的。

  3、品牌名称缺乏美感与力度

  过于平淡,通俗,缺乏美感与力度的品牌,不符合与时俱进的审美情趣和道德观念。诚然,在旧中国流传下来的一些老品牌,其格调也不算高,如“王麻子”、“狗不理”等,但它们都有是那个旧时代的产物,是与当时的社会文化一致的。

  如今的社会文化环境与过去有了明显不同。广大消费者的文化水平和审美情趣都有很大程度的提高,此时再出现怪而俗的低格调品牌,就会因为与当代文化氛围不相一致而适得其反。不仅如此,低俗的品牌也与我国《商标法》中的相关条款(不得使用有损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作商标) 的相关规定相悖,难以核准注册获得商标权,从而不能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4、品牌称谓过于直白

  品牌名称蕴含着产品质量的精良、功能突出、效果显著等意义有利于诱发消费者购买欲望,这原是一种美好的愿望,也是品牌命名设计中广为采用而富有成效的设计原则。

  但是如果品牌设计时过于直白而明显的自吹自擂,同时也一定程度上暗含着对其他同类品牌的贬低(如XX王、XX霸等)就会让消费者感觉到高不可攀、或者难于认同。这将模糊了消费者的识别和判断,不符合消费者心理的品牌设计,其结果也必然在消费者逆反的心理抗击下制约其发展壮大。

  对于农药命名的规范要求:

  一、有效成分种类相同的农药混配制剂使用同一简化通用名称。

  二、简化通用名称应当简短、易懂、便于记忆、不易引起歧义,一般由2-5个汉字组成。

  三、混配制剂简化通用名称一般按以下原则命名:

  (一)采用产品中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全称、通用名称的词头或可代表有效成分的关键词组合而成。

  农药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词头或关键词见附件4。同一有效成分不同形式的盐或相同化学结构的不同异构体,在简化通用名称中可以使用同一词头或关键词,不同之处在标签有效成分栏目中体现。

  (二)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词头或关键词之间插入间隔号,以反映混配制剂中有效成分种类的数量。

  (三)有效成分的词头或关键词按照通用名称汉语拼音顺序排序。简化通用名称含有某种有效成分通用名称全称的,应当将其置于简化通用名称的更后。

  (四)简化通用名称应当尽量含有一种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全称,其选取基本原则如下:

  1.通用名称为2-3个汉字;

  2.与产品中其他有效成分相比,所选取的有效成分在我国生产、使用量相对较大;

  3.与产品中其他有效成分相比,所选取的有效成分在产品中所占的比例相对较大,或者潜在风险较高。

  四、按照第三条命名导致简化通用名称与条的要求不相符的,按照以下顺序确定简化通用名称:

  (一)调换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词头或关键词的排列顺序;

  (二)以产品中所含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文字为基础,针对该种有效成分混配组合,调换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词头或可代表有效成分的关键词及其排列顺序;

  (三)针对该种有效成分混配组合,选取与产品中所含有效成分通用名称无关的文字作为该种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代表关键词,其排列顺序也可以调整。

  五、简化通用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容易与医药、兽药、化妆品、洗涤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饮料、保健品等名称混淆的;

  (二)容易与农药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俗称、剂型名称混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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