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字号的商标之路
判断商标是否具有较高的度,应主要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等商标本身的因素,商事主体及相关技艺是否具有悠久的历史传承,仅可作为商标的参考因素之一。
由镇江唐老一正斋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正斋公司)于1992年12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的第700302号“唐老一正斋 唐萼楼肖像及图”,1994年8月获得授权,核定使用在第5类“膏药”商品上,经续展,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4年8月。
第3743982号“一正”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由吉林省一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申请,并于2006年2月获得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中药成药、膏药”等商品上,2008年5月,经核准该商标转让予本案原审第三人------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正公司)。
2008年7月,一正斋公司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标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一正斋公司向商评委提交证据证明了下列事实;一正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先祖唐守义于清朝康熙年间创设了“唐一正斋”膏药铺,制作主治跌打损伤等病症的“一正膏”。1922年,唐一正斋改名唐老一正斋。1930年,唐氏后人唐瑞芝以唐萼楼的肖像注册了商标,其商标标志基本与本案的引证商标标志相同。1956年,唐老一正斋实行公私合营,先后并如镇江制药厂和镇江中药厂,两厂年产膏药曾达1000多万张。后由于药材原料不足,1967年经药政部门批准,取消了头像商标,对配方做了一些调整,改名“镇江膏药”。1992年,唐氏后人投资设立一正斋公司,主要从事生产销售唐老一正斋膏药产品(包括坐堂门诊)。1994年,一正斋公司获准注册引证商标。1996年,引证商标被认定为镇江市首届商标。2005年6月,一正斋公司被中国商业联合会下属的中华老字号工作委员会评为“中华老字号”会员单位。2007年3月,一正斋公司的“一正斋”膏药制作技艺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列为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更终的判决是“一正斋”提出的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那么法院又是如何裁定的?法院认定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商标相关的显著性和度、所使用商标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争议商标系由常见印刷体的“一正”二字构成的纯文字商标。引证商标则为图文组合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标志构成要素、整体布局、主要识别部分显然不同。
本案中一正斋提供的本案有关的引证商标度的证据仅为引证商标1996年8月获得镇江市首届商标称号的证据,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虽然晚于引证商标,但是,争议商标经过实际使用,已建立了较高的市场声誉,形成了相关的公众群体,并与2008年3月5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争议商标具有较高的度的情况下,相关公众能够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分开来,不会造成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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