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古”相似引发商标侵权



 汉字博大精深,书法更是变幻无穷。今日,“古城”酒业诉“吉城”酒业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一锤定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吉城”酒业停止侵权,并赔偿“古城”酒业人民币30万。“吉城”酒业不服一审判决,已经诉至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民法院。

在新疆,古城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古城”系列白酒,家喻户晓,该公司也取得了“古城”商标的一系列专用权。2011年,“古城”白酒商标被评为驰名商标。2013年以来,该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与“古城”白酒商标相似,外包装基本相同的“吉城”白酒。

2004年,田某成立白酒企业并取得‘吉城’商标的注册商标后,忽视自己注册的商标图形,故意将“吉”变形为“古”造成消费者无法区别是“吉还是“古”,对古城酒业的销售造成一定的影响,对“古城”系列白酒商标有恶意侵权之嫌。

“古城”酒业在法院起诉时,还将销售两款“吉城”白酒的徐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两被告则坚称“吉城”系合法注册商标,并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庭审时,法官发现,在两种白酒的外观上,“吉”和“古”无论从字体书写结构、图案形状、图案与文字的结构方式、艺术形体都极为相似。同时,法官还对比了原被告生产的这两款白酒,发现他们的字体、着色、图案及图案排序基本相同,包装装潢相同。

法院认为,无论“古城”酒业还是“吉城”酒业,其商标依法受商标法的保护,可“吉城”酒业的两款白酒与“古城”酒业的白酒有着相同的商标特征和标识。在外包装上,二者在视觉上无基本区别,消费者足以混淆。

因此,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要求田某停止侵权,并赔偿“古城”酒业有限公司损失30万人民币。由于徐某销售的相关产品来源合法,法院没有支持原告要求其赔偿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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